女子生下龙凤胎,起诉已婚董事长,法院判决存在亲子关系;孩子随母落户遇困境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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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生下龙凤胎,起诉已婚董事长,法院判决存在亲子关系;孩子随母落户遇困境盼解决
江苏一离婚女子持龙凤胎的DNA鉴定报告,起诉一已婚董事长,法院判决他和两名孩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此事引发关注。 两个孩子目前快3岁 受访者供图 相识 在校友公司与男子相遇互加微信,后来确定恋爱关系 这名女子叫袁圆(化名),今年43岁,户籍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现居住在江苏省南通市。 近日,她在接受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采访时说,当初她毕业于南京某大学,长期在南京从事金融工作,后来跳槽到上海上班。 她回忆,“2021年11月22日,星期一,上海刚下过雪,我去一个校友的公司,在那里遇到了他的朋友张博(化名)。当天中午吃饭时,张博说他工厂在南通,作为老乡我们互加了微信。” 她称此后交往中,“我如实告诉了他我处于离婚状态,过了一段时间我俩确定了恋爱关系。” 袁圆说,她经常去他公司,有一次听公司员工说张博是有家室的人,她感到很吃惊,提出分手,但他没有同意。 鉴定 生下龙凤胎,DNA鉴定显示公司董事长系两孩子生物学父亲 袁圆介绍称,2023年5月初,她发现怀孕,告知张博,“他获知情况后表示不要小孩,遭我拒绝,我俩由此产生分歧并多次争吵。”她说,就在此时,她通过努力拿到了某大学的博士学位。 2024年1月,她生下一对龙凤胎,老大是姐姐,老二是弟弟,出生证上载明孩子父亲是张博。 袁圆于2024年1月生下一对龙凤胎 袁圆说,尽管如此,张博不承认两个小孩与他有亲子关系,也不履行抚养义务,“于是我让两孩子与他做了DNA鉴定。” 袁圆给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提供的一份DNA遗传标记咨询报告显示,2024年4月起,她委托苏州一家公司做DNA鉴定,确认张博与两孩子之间是否具有亲子关系。 后来,该公司得出的结论意见是,依据现有资料及DNA分析结果,在排除同卵多胞、近亲属外源干扰下,支持张博是两孩子的生物学父亲。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通过企查查检索得知,张博系江苏一家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起诉 请求判令存在亲子关系,辩称当初怀孕不是事实,不同意司法鉴定 2025年1月,袁圆将张博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该龙凤胎姐弟与张博存在亲子关系。 开庭时双方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医院诊疗资料等证据,张博同时还提供了2022年11月12日,袁圆与上海一家医疗科技公司签订的《助孕协议》以及收据等证据,拟证明她通过人工试管方式受孕具有高度盖然性。 庭审时张博辩称,当初袁圆怀孕不是事实,她受孕时间与他无关,不同意司法鉴定,请求驳回她的诉讼请求。 面对袁圆出示的那份DNA遗传标记咨询报告,张博质证认为,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不予认可,有关他的内容均为袁圆自述,他从未前往过那家鉴定机构,从未提供过“检材”。 法院审理查明了两人相识、交往和袁圆生孩子的具体时间等相关事实,“现因确认亲子关系,双方产生纠纷。” 一审 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判决存在亲子关系 法院认为,首先双方有一定的情感基础。双方自相识后交往频繁,交往期间聊天多次出现讨论子女性别、取名等互动内容,张博在得知袁圆怀孕后虽多次提及不要小孩,但在2023年7月要求她出具保密保证书,足以表明双方曾有较为明确的生育意愿。即便后期为此发生争执,但不可否认双方基于情感维系与共同生活规划而产生的生育意愿及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已构建起关于生育责任的潜在约定。 其次,张博抗辩事由未得到有力证据支撑。他根据相关材料推断袁圆通过生殖辅助技术生育,但对该推断结果并未提供确凿之证据予以证实,袁圆亦对此否认并提供相关诊疗记录作出相对合理的解释。张博虽提交了助孕协议,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实际实施相关行为,故不足以证明孩子系试管婴儿技术受孕,“综合双方举证情况,在张博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情况下,袁圆所提交的证据已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 最后,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目的是通过法律程序明确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应当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该案中,两小孩已然出生,该事实应当被正视,明确亲子关系将有助于他们获得身份认同和归属感,得到父母的关爱和支持,亦有利于其今后正常成长。 该法院称,双方当事人虽不存在婚姻关系,但结合双方的举证质证以及张博拒绝亲子鉴定等因素综合考量,推定袁圆主张的亲子关系成立。 一审判决结果 2025年5月,法院一审宣判称,确认那对龙凤胎与被告张博存在亲子关系。 二审 对两人关系作否定性评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张博不服,上诉至南通市中级法院,称司法裁判不能脱离客观医学事实,更不能以生活经验推测、情感关系判断、未成年人利益考量或者拒绝亲子鉴定的不利推定替代对受孕时间、受孕机制和事实因果关系的审查,“医学事实和自然规律是该案事实认定的基础边界,任何裁判结论,均应能够经得起血清HCG、尿妊娠试验、末次月经、早孕期超声以及基本生殖规律的检验。” 他认为原审事实认定错误、证据审查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请求